奴隶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,其基本特征是奴隶主占有奴隶和生产资料,而奴隶则没有自由,只能为奴隶主进行生产劳动。
释义:(语)一种社会形态,以奴隶主占有奴隶和生产资料为基础。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比原始公社有所提高,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建立了奴隶主专政的国家。
构成:偏正式:奴隶(社会)
奴隶:为奴隶主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。常常被奴隶主任意买卖杀害,形同家畜一样的存在。
社会:社会一词并没有太正式明确的定义,一般是指由自我繁殖的个体构建而成的群体,占据一定的空间,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。
奴隶制: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。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,无报酬,且无人身自由。在一个人类社会中,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是奴隶,那么,这样的社会便被标准化称作:奴隶制社会;简称:奴隶社会。
定义 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<政治学>中给奴隶下了一个定义,很精辟,引在下面:
定义
(1)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,则自然而为奴隶;
(2)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(一件用品),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;
(3)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,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。
详细解释 1.为奴隶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,常被奴隶主任意买卖或杀害。<后汉书·西羌传>:“羌无弋爰劒者,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,以为奴隶。”<新唐书·魏元忠传>:“阉竖者,给宫掖扫除事,古以奴隶畜之。”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十三:“汝曹降贼,必驱汝为奴隶,负担归其巢穴。”
详细解释
2.引申为被奴役被压迫的人。毛泽东<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>:“无数万成群的奴隶--农民,在那里打翻他们的吃人的仇敌。”
3.婢仆。北齐颜之推《颜氏家训·勉学》:“爰及农商工贾,厮役奴隶,钓鱼屠肉,饭牛牧羊,皆有先达,可为师表。”唐柳宗元《段太尉逸事状》:“汝将何以视天地,尚不愧奴隶耶?”宋苏洵《广士》:“虽奴隶之所耻,而往往登之朝廷,坐之郡国,而不以为怍。”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三》:“但自有婢媪,不用张之奴隶耳。”巴金《灭亡》第十章:“然而我底母亲因为没有了人间的爱死去了,我底表妹被人强迫做奴隶去了。”
4.奴役,役使。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续黄梁》:“荼毒人民,奴隶官府,扈从所临,野无青草。”孙中山《香港兴中会宣言》:“庶我子子孙孙,或免奴隶于他族。”
概述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(包括公家)所占有的服役者。通称“臣妾”。男为臣,女为妾(不包括与君主、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、妾)。又称“虏”、“仆”、“奴”、“隶”、”婢”、“臧获”、“僮”(亦作“童”)、“竖”、“奚”(一种女奴)等。大约在战国晚期,出现了“仆妾”、“奴妾”等与“臣妾”同义的名称。汉代,“奴婢”取代“臣妾”而成为奴隶的通称。虽然“奴”和“隶”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,“奴隶”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。
概述
随着社会进步,时代的发展,奴隶范畴已经远远摆脱了先前的原始定义,渐渐的引申为受制于某种事物或者行为,使得自己丧失了独立自主,自由支配的能力,活在一个被“奴役”的生活之中,主要表现为房奴、卡奴、孩奴、网奴、性奴、手机奴,学位奴,情奴,电视奴等等。